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子女採限定繼承 不必還母債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5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個親戚日前車禍身亡,她死後留下三個未成年小孩,一個讀國一、一個小六、一個四歲,親戚的丈夫目前人在中國服刑中,兩人沒有離婚,小孩由祖母撫養,但這名親戚生前曾向銀行信用貸款三十萬元,請問她家人要如何處理,才不會讓小孩繼承債務?

律師張信陽答: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讀者這名過世親戚的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及三名未成年子女,再來依序是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另因親戚生前曾向銀行貸款三十萬元,若她沒有其他積極財產的話,就是留有遺債三十萬元。
至於小孩會不會背母親的債,由於我國《民法》繼承篇在二○○九年修法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的制度,依《民法》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遺債負清償責任,應不會再出現子女在父母過世後,還得拿自己的錢,償還過世父母債務的情形。 

3月內開遺產清冊

因此這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家人,應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規定,在母親死亡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再以公示催告方式,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陳報債權。
經法院所定之相當期間後,法院會彙整已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債權人,依法就算完成限定繼承程序,三名子女便不需背負大人的債務。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