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房東施工沒先說 房客可要求解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27

不堪其擾的人問:

我是在外租屋的大學生,房東簽約時沒說下月起裝潢兩個月,動工前幾天才貼告示,施工從早上八點到下午六點,期間很吵又無水可用,且房東當初說租金含瓦斯費,這時卻要加裝電熱水器,電費房客自付,礙於租約一年,提前搬走會被沒收五千元押金,請問有無辦法解決? 

律師陳振瑋答:

依《民法》四二三條規定,房東有義務讓他出租的房屋,能依照租約約定,維持讓房客可使用的狀況,若房東違反此義務,且房屋確有瑕疵,已達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的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因此讀者可用施工噪音擾人及無水可用為由,要求房東終止租約。 

事前應保全證據

此外《民法》四三五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故讀者還可據此規定,主張房東改用電熱水器後,應減少房客租金。
依讀者所述情節,若讀者要求提前終止租約,責任屬於「可歸責於房東」的事由,房東應無權沒收讀者的押金。
一旦碰到不講理房東,房客最好先設法溝通,以減少租金、暫時不收租金或終止契約等方式處理。一旦進入訴訟,勝敗全看有無證據,若房東否認彼此有口頭約定,房客可能吃悶虧,建議讀者事前應保全有利證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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