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住家變托嬰所 管委會可多收管理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15

網友Andy問:
房東當初購屋時房屋使用執造為辦公室,我與房東簽約時已確認可變更為托嬰中心,但管委會阻止,要求每月繳一萬元管理費,並不准員工、家長用電梯,還禁止設招牌,但房東也就是原建商租房給我時,同意設立招牌,我是否可不理會管委會要求,或有其他方法約束管委會不要擴權?

律師張苑萱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管理費原則上按居住面積分擔,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其他標準例如按戶數收取或營業戶須繳交更多管理費者,自應從其規定,除非管委會未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決議程序有瑕疵才不生效力。
但若規約所訂營業戶管理費率過高有顯失公平情事,建議讀者可依《民法》第七九九之一條第三項規定,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特別規定應載規約

禁止使用電梯屬於「住戶」對建築物共用部分使用的特別規定,應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基於營業戶員工仍屬「住戶」之概念,如管委會未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納入規約,應不生效力。
另因家長不具住戶身分,除非管委會決議有違反公寓大廈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否則管委會有權不讓家長使用電梯。 

招牌應受會議拘束

設置招牌部分,應受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拘束,住戶不遵從,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關開罰、要求負擔回復原狀費用。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