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酒駕被緩起訴 可請求勞務換捐款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3/8

讀者阿正問:
我朋友第二次酒駕,酒測值零點六一,警方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因其需照顧家庭,家計靠其打零工勉強維持,是否能向法院聲請易服勞役呢?是否有方法不用坐牢?另有朋友酒測值零點九九,被檢方處分緩起訴,但要捐錢給公益團體,請問緩起訴捐款金額,是否可抵扣紅單?

律師丁昱仁答:
《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規定,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公庫或公益團體支付金額,或向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等提供勞務。讀者朋友應於本案偵查時,先向檢察官請求附帶義務勞務為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若仍遭起訴則可改再向法官請求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依《刑法》四十一條規定,此前提須是宣告刑低於六月徒刑,且法官認定對矯正效果等無不良影響,因本案已是再犯,恐會影響法官判決量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意願。

捐款額可抵罰鍰

二○一一年修正後的《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同一行為經刑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要求被告須向公庫或公益團體等支付一定金額捐款,或要求被告提供義務勞務後,被告所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均可從行政裁處罰鍰中扣抵。
因此已實際支付於緩起訴的捐款是可扣抵紅單罰鍰,但若緩起訴捐款低於紅單罰鍰時,仍應就不足額部分繳納。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