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工傷期間 僱主不得逼迫勞工上班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16
不具名讀者問:
本人於工傷期間長期受到公司電話騷擾,3個月內打了20通,試圖逼我在工傷期間上班,請問這是否違法?公司強制要求掛號陪同看診,本人感受威脅是否可報警處理?工傷期間公司是否可要求轉換職務內容,達到撤除工傷假的目的?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強制探望?

律師張菀萱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目的是在使受職災勞工得以安心療養,基於同一理由,當然不得任意逼迫員工在醫療期間內上班。
至於能否回復工作,應以醫生診斷認定勞工是否已回復工作能力為基準,如公司違背醫生診斷,逼迫勞工上班、甚或要求轉換職務內容以達撤銷公傷假目的,已屬違法。

提供必要輔助設施

讀者可依據同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如果醫囑認定,勞工已能工作但仍需定期追蹤、復健,公司雖可要求勞工轉換職務內容,但仍應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按照勞工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勞工從事工作時必要的輔助設施。
公司如果對職災員工是否確為「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有疑義,可檢附相關資料向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關於公司要求強制陪同及強制探望則無法源依據,公司如執意為之,恐有涉犯《刑法》強制罪之虞。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