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兒死亡 孫有權分爺財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1
板橋邱姓讀者問:
我生有一男三女,但男的在外胡作非為,還幫我生了一個孫子也入了戶籍,如果我的兒子比我早過世,請問未來我在遺囑裡,可否表明遺產只給我的三名女兒?此外,自書遺囑未到法庭公證及第二人見證,是否有法律上效力?

律師張躍騰答: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一九○條規定,應自己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塗改,也要註明位置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如此就有法律效力。但為避免親人子女對自書遺囑的真假有所爭執,可考慮至法院公證處或找民間公證人認證,只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提出自書遺囑,請求認證遺囑為本人親自書寫簽名即可。 

違反特留分恐無效

需注意的是,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可能無效,如遺囑違反《民法》第一二二五條有關「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權利人有權要求行使「扣減權」,取得應得遺產。
依讀者所述,讀者的配偶及四名子女原則上均為其遺產繼承人,但如果讀者的兒子比讀者早過世,或兒子有虐待父親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依《民法》第一一四○條「代位繼承」的規定,兒子的小孩可代位繼承你兒子的「應繼分」,亦即有權繼承讀者的遺產。
若讀者將名下財產全部遺贈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則已侵害孫子可繼承的特留分,孫子有權依《民法》第一二二五條行使扣減權,取得應有的繼承財產。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