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結婚未登記 難告夫詐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3

不具名網友問:
我在2011年結婚有舉行公開儀式,但丈夫遲以工作忙未辦結婚登記,直到我生產後,丈夫發現小孩出生證明書上無他的資料,罵我故意讓他在法律上無法當小孩的父親,小孩也不能跟他姓,所以不願負擔小孩生活及教育費。請問丈夫會成立詐欺、棄養嗎?他有資格要求監護權嗎?

律師余文恭答:
民事法上所謂詐欺,是指故意用不實事項讓人陷於錯誤,此部分舉證上有一定難度。至於刑事詐欺罪,須限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等,丈夫若想棄養小孩,因不屬故意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恐難成罪。
《民法》2007年修法後,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讀者與丈夫的婚姻因未登記而屬無效,孩子為非婚生子女,但孩子與丈夫間具有真實血緣聯絡,只要丈夫對孩子曾有照顧撫育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毋庸訴訟即視為認領。 

扶養義務不許拋棄

讀者也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向丈夫提起強制認領訴訟,孩子即可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實務見解扶養義務為強制義務不許拋棄,讀者與丈夫若無法達成扶養方式的共識,可交由法院決定。
法院酌定親權人時會囑託社會局訪視,審酌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親友支援、親子關係及親職能力等,父親雖有資格請求酌定其為親權人,但根據實務裁決趨勢,常基於母親為主要照顧者因素,駁回父親的聲請。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