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拍肩打招呼反遭動粗 須半年內提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8

讀者廖先生問:
我在社區當管理員,日前對一名年長女住戶拍肩打招呼,竟遭其夫大罵,他不但要管委會開除我,還恐嚇「小心我打你」、說我是看門狗,與其妻有不可告人之事。後來管委會認定我沒過失,只是打招呼方式欠妥,他竟要我下跪,說要告我,還對我罵三字經、拿傘攻擊我。請問他告得成嗎?我能告他嗎?該怎麼提告?

律師蘇家弘答:
對方的行為因態樣不同會構成不同罪名。對方若在不特定人可共見聞情況下,大罵讀者三字經或看門狗,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拿傘攻擊使讀者受傷恐觸犯傷害罪,至於威脅「小心我打你」則有恐嚇危安罪嫌。而放話指讀者與其妻有不可告人之事,也可能涉犯誹謗罪。
除刑責之外,對方若造成讀者人格、精神或名譽受損,讀者也能另循民事程序向對方索賠。 

可請求損害賠償

讀者若有意打官司,刑事部分可至警察局報案提告,等案件起訴至法院審理時,讀者還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求償。
提醒讀者,《刑法》公然侮辱、誹謗與傷害等罪,都屬告訴乃論,須在六個月內提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則有兩年時效限制。
建議讀者可在提告前適時蒐證,尋找在場證人,或到醫院驗傷開立診斷證明,以便舉證。
此外從讀者來信看來,拍肩向他人打招呼並無不妥,而且管委會也認定讀者並沒有過失,對方應無從提告。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