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投資未拿分紅 可請求損害賠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31
讀者TSAI問:
我投資朋友(甲)一百萬元,甲再拿一百萬元去投資她的朋友(乙)。甲說每三個月分九萬元,甲拿三萬元,我拿六萬元,今年二月時甲給的錢開始斷斷續續,五月時,乙沒給甲九萬元,所以我也拿不到我的六萬元。現在我擔心本金拿不回來,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才能取回本金?

律師溫令行答:
給讀者三個建議:第一是,可在投資前先簽好書面契約,較能自保。投資的本質,是《民法》上契約的一種。
雖契約的約定,不以簽屬書面為必要,但在把錢拿出來投資之前,最好還是把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由雙方簽名較有保障。
第二是,違約的一方須負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讀者把錢拿出來給甲,約定每三個月甲應該給讀者六萬元,這就是一個口頭所定的契約。 

解除契約前先催告

由於這個契約存在讀者和甲之間,甲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給付金錢給你,就已屬違約。至於乙究竟有沒有把錢給甲,是他們之間的契約問題,跟讀者沒有關係。
第三是,債權人有遲延給付的情形,如要解除契約,必須先催告。由於甲並沒有在約定的時間給付六萬元給讀者,所以依法必須負給付遲延的責任,讀者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讀者想要把本金拿回來,應要先對甲定出相當期間催告對方履行契約、交付金錢,如果甲並未照辦,讀者就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甲把本金返還給你。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