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網拍負評若屬實 不構成誹謗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14


網友李一巧問:

我在Yahoo!奇摩拍賣買一台相機,因運送問題致交易過程不愉快,我在給賣家負面評價欄寫「商品沒有特便宜,不會再和你們交易。」不料賣家打電話、寄簡訊及電郵給我,說我嚴重毀損其商譽,若不修改就要提告索賠。同樣商品和其他賣場比確實不是最便宜,請問我的留言會構成誹謗嗎? 

律師張克豪答:

所謂誹謗,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網友在拍賣網站上買相機,在網路評語提及「商品沒有特便宜」而與賣家產生爭議,經網友親自查詢後,證實同樣商品在拍賣網站上,另有標出同價位或更低的價格。
由此可見網友對於自己所說的「商品沒有特便宜」一事,已查證屬實,能證明其為真實而非空言指摘,亦非存有惡意而故意發表不實指控的言論,應不致構成誹謗罪嫌。 

賣家恐難求償

即便該賣場商品確實是最便宜的,但只要網友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查證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商品沒有特便宜」一事為真,賣家亦不得認為網友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這是大法官第五零九號解釋所揭示的「真實惡意原則」,因此本件網友的言論應無涉誹謗罪問題。
另賣家認為網友毀損商譽要求賠償,除非賣家能證明網友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的行為,否則對方求償成功可能性極低。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