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離婚保房產 須證另一半無貢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9
高雄馬歹問:
我和丈夫分居1年多,若想離婚該如何辦理?我們採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房子所有權在我名下,用他的帳戶繳房貸,但房貸這1年來都是我在繳,這樣對我有保障嗎?目前他在老家無業又愛喝酒也不顧家,他是否有權擁有這間房子?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律師洪若純答:

想結束婚姻關係,可依《民法》的兩願(合意)離婚或裁判離婚方式辦理。合意離婚是夫妻雙方找二名(含)以上證人,一起簽下離婚協議書,再共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若丈夫不同意離婚,就須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婚後財產應均分

依讀者所述情形,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以夫妻分居毫無聯繫,有「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請求裁判離婚。
不動產除非約定是借名登記,否則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讀者可備妥資金流程或繳款明細等證據,佐證自己實際出錢繳貸款,以防丈夫爭執房子所有權。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後,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剩餘者應平均分配。
假定房子是婚後所買,就會被列入分配財產範圍,屆時丈夫可取得房屋扣除房貸後殘值的一半。除非讀者能舉證丈夫無業、愛喝酒、未盡照顧家庭義務,顯對夫妻間財產增加無貢獻,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主張平均分配財產顯失公平,請法官調整或免除先生的分配額度。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