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夫離婚期間脫產 妻可加計分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3

讀者白鴿靈問:

離婚訴訟調解不成,妻子向法院上訴,若丈夫在上訴前蓄意脫產,妻子能請法院追訴丈夫財產並得到贍養費嗎?夫妻已結婚20年,妻子沒上班也沒存款,妻子能否請求丈夫一半的財產?另孩子已滿20歲仍在就學,孩子自願與媽媽同住,妻子可否請丈夫支付孩子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直到小孩畢業為止? 

律師徐惠珍答:

依《民法》規定,夫妻結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方式,即視為「法定財產制」,只要雙方離婚或經法院判決離婚、撤銷婚姻、婚姻無效及一方死亡等因素,任一方可將兩人「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時的負債」,若有剩餘,就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仍視為雙方婚後財產

讀者既然是家庭主婦,並無多餘的存款或不動產,建議在離婚訴訟進行中,可以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法院判決准許分配丈夫的財產。
讀者另指丈夫利用上訴期間進行脫產,其實《民法》規定,夫或妻一方在離婚前五年針對「婚後財產」進行脫產,可請求法院追加計算,因此即便丈夫脫產,該筆財產仍視為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妻子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讀者的子女已成年但仍就學中,依據最高法院判例,丈夫仍有扶養義務至子女大學畢業為止。因此,建議讀者可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部之年度平均消費金額」標準,計算子女的生活費用至大學畢業為止,並加計子女至大學畢業所需的學費,將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提供給承審法官衡量。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