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滿16歲嘿咻 兩情相悅無刑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4

網友游小姐問:

如果女生滿16歲但未滿18歲,跟滿19歲的男生發生性關係,男方是否會吃上強制性交官司?如果這對男女在交往中發生關係,但男生騙女生自己單身然後跟女生交往和她上床,這樣男生有詐欺或誘拐嗎?如果要告男生要怎麼提告?要請監護人出面提告嗎?女生可以自己去報案說自己被欺騙嗎? 

律師廖芳萱答:

《刑法》規定若與未滿16歲者性交,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但讀者提到女方已年滿16歲,且是兩情相悅跟19歲男友發生性關係,因此男方並無刑責。 

用詐術騙錢恐觸法

但雙方關係若是「援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引誘未滿18歲者性交,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另外,讀者問到男方自稱單身,以此方式騙女生交往並上床,男方是否觸犯詐欺或誘拐罪?雖然女方覺得自己受騙,但《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受到財產損失」,因此,男方自稱單身,使女方願意與他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此舉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一段差異,若告男方詐欺,很可能敗訴。
不過,男方若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誘拐未滿20歲的女方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則男方觸犯「略誘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女方是自願同意男方提議而離家,男方也觸犯「和誘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男方有上述罪嫌,年滿16歲的女方可自己提告,無須透過監護人。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