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共有車位 使用權依住戶約定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8
讀者余小亦問︰
我買一棟5層樓公寓的3樓,整棟住戶僅共有使用權車位,交屋時已跟前屋主簽妥新的車位同意書,入住數月後,4樓與5樓住戶仍不願更換車位,請問我和前屋主簽訂的車位同意書有否效力?4樓與5樓住戶加裝抽水馬達,管線接到共有電源,溝通後始終不肯更改管線,請問我可有所主張?
律師楊時綱答:
《民法》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原則可約定供特定住戶使用,住戶間可約定共有之停車位供特定住戶使用。然而同法第799條之1第4項又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間若已有規約,該規約將拘束其繼受人。 

詢問先前有無協議

本件讀者應先探詢原住戶之間,對於共有車位的使用有無約定,若先前確有協議使用方式,本件讀者即應受該規約拘束。
若原屋主與其他住戶間,對同棟共有車位的使用方式並無約定,那麼各住戶可依照其共有中的應有部份比率,對停車位皆有使用收益之權。至於該停車位的管理,應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以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人的同意,約定停車位的管理使用方式。
本件讀者若只跟原屋主簽訂車位同意書,其約定未符合前述規定,對其他住戶並無約束效力。
此外,《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都屬於竊盜罪章所指的動產。因此4樓與5樓住戶擅自加裝抽水馬達私接公用電源,可能觸犯竊盜罪,且其他住戶可另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4樓與5樓住戶請求返還額外支出的公共電費。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