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帶走女兒逼離婚 夫涉略誘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1/
★不具名讀者問:
我跟老公結婚2年,婚前老公知道我離過婚有6歲兒子,婚後老公辦理收養,但他很排斥兒子,我們另生一個女兒後,老公開始趕兒子回我前夫家,我拒絕後他就打我、逼我離婚,現他把女兒帶走,請問我該如何怎麼辦?可爭取監護權嗎?老公逼我送兒子回前夫家、打我且精神折磨我,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徐惠珍答:

《民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應共同行使或負擔,意即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為父母所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帶走孩子,不讓對方知悉下落。建議讀者可依《刑法》略誘罪規定提告,促使丈夫交還女兒。
夫妻間若仍有婚姻關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無爭取監護權的問題,若讀者同意丈夫請求且願離婚,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監護權的歸屬方式。 

可提訴請求賠償

若雙方沒有共識,可在提出離婚訴訟時,由法院調查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最後針對子女最佳利益,裁定子女最適當的監護權歸屬。
至於讀者遭丈夫毆打及精神折磨,包括逼迫自己送走兒子所承受的精神痛苦部分,建議可檢具驗傷單及醫院診療單,依《刑法》普通傷害罪規定提告,並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丈夫請求身體、精神損害賠償金。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