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收錢未施工 2度催告可解約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2
讀者讀者讀者問:
我請鐵工廠老闆加裝鐵皮與玻璃屋頂,約定價金29萬元,但老闆沒依約定施工,且還沒完工老闆就要求先付16萬元,我匯款到對方帳戶後,老闆手機與工廠電話都不接,約定完工日已過,對方至今音訊全無,只留下兩台發電機在我家。請問我能否發簡訊令他限期完工,若未完工就得以解除契約嗎?

建議約定完工日期

律師郭令立答: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雙方未明確約定給付期限,債權人可以催告請求債務人給付,而債務人在收受催告時起,開始負遲延責任。但若雙方有約定確定的給付期限,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則自期限屆滿時起,才須負遲延責任。 
依本件讀者所述情形,承攬修繕工作的鐵工廠老闆,有向讀者承諾做完最後工程的明確日期,但事後鐵工廠老闆卻未依約定日期完工,雙方可能也沒有針對完工的最後期限,做成書面約定,因此可視為沒有明確約定給付期限的狀況來處理。
換句話說,依法讀者可先催告承攬人履行完工義務,等承攬人仍不履行時,可再次催告,第2度催告時,建議讀者應直接在催告內容中明定履行期限。如果承攬人也就是鐵工廠老闆,收到第2次催告後,仍遲延不履行也未回覆,讀者才得以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
至於催告的方式雖不拘形式,且依法律規定,舉凡口頭、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均無不可,但考量日後可能須上法院打官司,為方便日後舉證,建議讀者還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催告方式為佳。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