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民事勝訴漏討訂金 應另提訴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29
無助的消費者問:
最近我剛結束一個消費糾紛的民事訴訟,雖勝訴,卻發現一筆先前已繳的訂金5千元及裁判費1220元,未向業者追討,請問這兩筆費用還能再向法院申請,追討回來嗎?判決書上是寫會給被告20天,讓被告決定是否上訴,若我要追討,也須在20天內嗎?需要填寫什麼書狀?

律師陳昭全答:

根據讀者所述,其所提出的民事訴訟似乎已獲得全部勝訴的判決結果,而《民事訴訟法》第78、87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因此讀者提出本件訴訟所預繳的訴訟費用,即應由敗訴的業者負擔。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一般而言,法院應依職權做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裁判,因此讀者理應無須再向法院提出書狀。若法院就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裁判,在判決書上未記載實際金額,則讀者應等訴訟確定後,再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要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
對於讀者所稱,漏未追討一筆已繳訂金5千元,若本件消費者是全部勝訴,則消費者並無上訴的權利,自不得就其漏未主張的訂金部分,提起上訴,而應另提訴訟。
但是如果敗訴的業者有提起上訴,讀者這方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藉機提出訴狀,向法院表明擴張原訴訟的主張,增加追討這比訂金。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