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筆錄僅參考 非判決唯一依據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13
讀者阿忠問:
告訴人在警局製作筆錄,如果沒有簽名,是不是屬於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或法官依照這份筆錄起訴、判決是否也違法?如果我告對方誣告的話,檢察官是不是應該去查對方原先指控是否正確?而不是光憑有問題的有罪判決,就認定對方不是誣告?

律師廖芳萱答:

不能僅以告訴人沒有在警局筆錄簽名,就認定他所提的告訴不合法,而且警察將案件送到地檢署之後,檢察官會傳訊告訴人,也會作筆錄,所以對檢察官而言,警局筆錄通常只是參考,不可能全憑警局筆錄當作起訴依據,法官更不會只靠警局筆錄就作出判決。 

虛構情事才算誣告

讀者還問到,反告對方誣告的話,檢察官是否應該查明對方原先指控是否正確。應該這麼說,構成誣告罪的要件是,對方明知根本沒這回事,卻故意虛構、捏造人、事、時、地、物等元素來控告某人犯了某某罪。
舉例來說,婦人阿芬騎機車滑手機撞到電線桿受傷,她為了找替死鬼負擔醫藥費、修車費,看到大明開車經過,就記下車號控告大明撞她,涉犯過失傷害罪,但檢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發現阿芬撞到電線桿3分鐘之後,大明才開車經過現場,顯見阿芬明知大明無辜。這種情況下,阿芬就觸犯誣告罪。
因此,讀者挨告之後控告對方誣告,誣告罪是否成立,不是以讀者被判有罪或無罪來認定,而是要看對方是否以虛偽、捏造的情事,控告讀者犯罪。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