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同居逾10年 仍無親屬義務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28
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男友同居超過10年了,最近男友因病住院,我通知了男友的母親、和男友25歲的女兒,但她們只來醫院1趟而已,我有點擔心,未來如果男友出了什麼事情,我應該盡什麼義務?可請求什麼權利?會不會跟男友的家人有衝突?
律師鄧啟宏答:
依照我國現行法令,讀者與男友同居超過10年,並不成立任何親屬、家屬關係,故不適用《民法》所規定之互負扶養義務、夫妻雙方間之權利義務、繼承權等規定,讀者應不用對男友盡何義務。 

無法繼承遺產

《刑法》雖分別明定無義務之遺棄罪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惟因讀者與男友並非親屬關係,故不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另無義務遺棄罪,必須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例如將嬰兒棄諸於通衢,將病人移置於郊野者等情形,故讀者的男友若不幸出事,也不構成《刑法》所定之無義務遺棄罪。
萬一未來讀者男友發生不幸,讀者可能因與男友並無任何親屬關係,無法繼承男友所遺留下來之遺產,然而讀者可以依《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主張自己是男友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向男友親屬所組成之親屬會議請求依讀者所受扶養之程度及與男友之關係,酌給遺產。
如親屬會議不同意酌給遺產者,讀者亦可依《民法》第1137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以裁判酌給;或由男友事先訂立遺囑,遺贈讀者相當之財產。
記者林益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