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業務拿屋擔保 離職可訴請塗銷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29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朋友以前在公司當業務,公司要我朋友拿房屋去當擔保品,我朋友半年後離職了,事隔數10年,他要將房子過戶給小孩,卻發現房子被設定沒解除而無法過戶,他去找以前公司,竟已經倒了,請問他該如何處理?需要請律師嗎?

律師孫正華答:

實務上常見業務員對外收取公司的應收帳款,公司則要求業務員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公司,以擔保業務員與公司間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本件主要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及如何對公司主張權利2個問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3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會因為某些事由而確定,如:原債權確定期日到了,或員工離職,甚至公司解散,都可能是債權確定原因。 

先確認有無債權關係

此時若公司對員工並無債權,則抵押人可對公司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讀者朋友的公司可能是解散但沒完成清算程序;否則一旦清算,公司對員工有無債權,應該都已調查清楚。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此時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因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讀者朋友可將清算人列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對公司提告;但若董事皆已解任,則需先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