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法定財產分離 妻不必背夫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15
讀者Joyce問:
丈夫7年前經商失敗,賣了台北房子,彼此也無往來,但未辦離婚,現在我好不容易存了一些自備款,想在桃園置產,若用我自己名字買房產,是否仍會被丈夫之前未解決的債務波及、影響?
孫治平律師回答:
若讀者與丈夫未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話,法律上即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採財產分離架構下,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亦即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自對其債務負清償的責任。 

債權人不可分產

在《民法》修法前,實務上常出現「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案件,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會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此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身分,向債務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滿足債權。
但這會使法定財產制建立在夫妻財產獨立的立法精神相違悖,所以修法後,明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准第三人(債權人或繼承人)代位行使。
此外,關於債權人於修法前已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案件或已起訴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案件,尚未確定者,一併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兼顧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精神及法安定性的要求。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