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幫前妻還債 求償須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14
桃園王先生問:
前妻離婚前因向地下錢莊借錢,還有卡債,共負債約200萬元,離婚後,我花了6年時間幫她還完,但是她從一開始說到每月匯3萬給我,卻一毛都沒給過,到現在連電話都不接了,請問我可以告她,拿回過去幫她償債的錢嗎?

律師張宸浩答:

首先要釐清,夫妻婚姻關係存在時,各自的債務各自要負責。許多人以為法定財產制,會讓夫妻為對方的債務負責,但並不正確。因此,王先生為前妻還債,實際上與為一般朋友還債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 

應立書面契約

本件案例當中,王先生若取得前妻同意,理應可以代為清償債務。但是,《民法》第 312 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王先生可以依據這條規定,承受債權人的權利,向前妻求償自己已經幫忙償還的債務金額。
另外,王先生的前妻一開始就答應每月要匯3萬元給王先生,則雙方已有一個債務清償的契約,王先生也可以依據這個契約關係,向前妻請求償還已經代為清償的款項。
但是實際上,在法庭當中,如果王先生的前妻否認有做過這樣的承諾,王先生還是必須要負擔舉證的責任,例如答應還款的字條或契約等書面承諾,或是第三人可以證明前妻曾允諾還款,否則將變成空口說白話,官司恐怕很難勝訴。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