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監獄拒提假釋 受刑人可申訴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31
讀者陳先生問:
我目前因案在監獄執行,刑期已服滿逾9成,且沒有違規紀錄,我多次申請報假釋都不准,如果我要申訴該透過什麼管道?法務部不准我假釋,有無違法呢?如果我符合假釋標準,但監獄一直不幫我把申請案提報到法務部,監獄這樣有違法嗎?我可以聲請釋憲嗎?
律師吳柏宏答:
所謂假釋,就是在刑期未屆滿前,如服刑已過法定期間,且受刑人具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經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的制度。獲假釋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再犯罪或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
假釋期間若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或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被撤銷其假釋時,應重新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必要可提訴訟救濟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需須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徒刑之執行須逾法定期間,經假釋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並於報請假釋時,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如果讀者確實符合假釋要件,但監獄拒向法務部提報假釋時,可依《監獄行刑法》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向典獄長申訴,或於視察人員蒞臨監獄視察時直接向其提出。若是法務部不核准假釋案,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