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卡借友刷沒付 要負清償責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8/1
讀者陳先生問:
我的信用卡借朋友刷了14萬元,因他未繳費,我接下來會面臨哪些問題?因為當初借錢給朋友時沒有借據,我現在可以告對方向他討錢嗎?另外,何謂存證信函?

律師吳柏宏答:

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與信用卡持有人簽訂契約,約定信用卡僅能由持有人自己使用,但如果因信用卡遺失或遭盜刷,持有人能證明非其刷卡,或簽單上簽名明顯非持有人者,則持有人無須負責該消費金額。
本件讀者將信用卡借給友人使用,如否認曾授權友人刷卡,雖讀者可能無須對非其簽署之簽單金額負責,但友人可能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如讀者承認借友人刷卡,則應對簽單金額負清償責任。至於讀者與友人並非成立借貸關係,讀者償還刷卡金額14萬元後,得以其他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友人償還,與有無借據並無影響。 

存證信函為保存證據

最後,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該項證據,而可於日後法院訴訟時提出,因此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而存證信函之內容,通常是法律規定發函人需為一定之行為,為避免口說無憑,所以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證明,因此多為表明一定的立場,或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