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子女收入不穩 可減免扶養父母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0
讀者沈小姐問:
家中共有4兄弟3姊妹共7名子女,扶養父母是平均分攤嗎?如果職業是計程車司機和無收入家管,能否以經濟能力不足要求減免所應負擔的扶養費?若持有醫院開立憂鬱症診斷證明是否可以免責?此外,剛和前夫離婚,是否可以前夫扶養小孩外,仍向其要求扶養費呢?

律師鍾佩潔答: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乃屬於第1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讀者家中7名子女都是第1順位扶養義務人,依法應由7名子女平均分攤扶養父母的責任。 

憂鬱症不能免責

假設子女自己沒有謀生能力,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也並不代表可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最多只能減輕其義務。
若收入不穩定、無收入而經濟能力不足,是可請求減免所應負擔的扶養費。至於憂鬱症診斷證明,不代表一定沒有謀生能力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除非到法院聲請輔助宣告,證明自己都需要別人幫忙始能維持生活時,也只能減免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不能免責。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夫如已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就無法再向其要求扶養費。但讀者仍可對小孩行使親權,對未成年子女仍有保護及教養義務。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