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口頭相認無效 可藉收養變母女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07
網友陳小姐問:
我30歲,從小受親哥哥性侵,丈夫拿此事威脅及家暴,被迫公開後面臨跟家人打官司及離婚的下場。我獨自扶養女兒,但娘家財富豐碩,致我申請補助受阻,我生病要開刀,但女兒未成年不能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有個阿姨與我口頭稱母女,我可否與家人脫離關係,改讓阿姨當我的監護人或養母?

律師林倍志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除非能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證明無真實血統聯繫,並於同條第3項所規定的期間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目前並無任何管道可脫離親子關係。 

不須經生父母同意

再者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成年人須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受監護宣告,始得設置監護人。依讀者所述,似乎是不符合本條規定,不過可考慮依《民法》第1072條以下關於收養規定,以收養的方式達成目的。
因讀者已與家人決裂,可依《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規定,主張收養不需經由本生父母同意。同時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僅口頭相認是無效的。
關於女兒的部分讀者可不用擔心,因其仍是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的規定,讀者被收養的效力亦將及於你女兒,若讀者開刀有個三長兩短,養母可照顧讀者的女兒,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