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債務繼承 以所得遺產為限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16
讀者許小姐問:
個人的債務會由父母或兄弟姐妹繼承嗎?如果與欠債者脫離母女關係或兄弟姐妹的關係,會連帶喪失其保險受益人的身分及以後勞保喪葬補助給付嗎?如果要脫離關係要如何辦理?此外信用卡債務有所謂的有效追究權嗎?
律師林俊峰答:
就讀者所提到債務繼承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親屬關係無法脫離

所以縱使根據繼承的順序,由讀者的父母親或是由兄弟姐妹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也是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負清償的責任,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不用代為償還,所以這點讀者是不用擔心的。
至於讀者提到的要如何辦理脫離親屬關係的問題,由於依法親情關係是無法自行宣布脫離,所以沒有如何辦理的情形,至於讀者所問脫離親屬關係後,兄弟姐妹關係會連帶喪失其保險受益人的身分,以及以後勞保喪葬補助給付的問題,也因為無法脫離,不會發生讀者所說的情形。
另外有關於卡債時效的問題,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沒有特別規定時效的期間,而要依照《民法》125條以及126條的規定,如果是卡債的欠款,有15年的消滅時效規定,必需在時效未消滅前追討。
至於卡債的利息則只有5年的追討期間,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消滅,拒絕償還。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