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頂樓漏水 可向管委會求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14
讀者angel問:
我是大樓頂樓住戶,因屋頂漏水導致家裡天花板滲水,請問修復家裡天花板費用,可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求償嗎?若管委會這次修繕漏水後,卻又換別處漏水,可否引用任何法律來要求管委會施做屋頂全面性防水?若我出錢施作屋頂隔熱工程,是否仍須經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律師楊時綱答:

社區管委會對公共設施漏水問題,若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住戶權利,受損害住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管委會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受損害住戶可舉證因管委會修繕維護有所過失,導致漏水引起之屋內天花板、衣櫃與地板等損壞,向管委會求償。 

取得同意再施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若欲請求管委會以公共基金支付修繕漏水費用,應先確定漏水部位屬共用部分。若管委會對受損害住戶的反映置之不理,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再自費修繕避免損害擴大,來日求償才不會遭管委會抗辯住戶擅自修繕。
頂樓住戶若想自費施作屋頂隔熱工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要對公寓大廈的樓頂平台,從事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原則上應受《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
建議讀者先取得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通過,再自費施工,避免發生爭議反可能須負擔回復原狀責任。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