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不知亡父債務 可辦限定繼承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01
讀者王小姐問:
父親在2004年5月間往生,本人僅繼承權利範圍1/10的540平方公尺林地,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地價僅6萬4800元,我的權利範圍6480元,但2005年我收到執行令,名下不動產被拍賣,且強制扣薪1/3,因父親負債上億元!請問我需辦理哪些程序,才能終止強制執行?可否只在繼承範圍內,償還父親的債務?
律師鄧啟宏答:
依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相關規定,讀者如欲終止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可以主張:
如父親過世前為他人作保而負保證契約債務,因讀者較難知悉保證契約債務之存在,且如讀者繼續負償還責任,亦可能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故同法規定,如認由繼承人繼續履行保證債務顯失公平者,該繼承人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

如讀者未與父親共同生活,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讀者的事由,導致讀者在父親過世時,無法得知可能繼承債務,來不及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讀者仍可依同法相關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此時讀者應負責證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知悉繼承債務。
本件讀者被強制扣薪的部分,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以前述理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繼續扣薪的強制執行程序,然而之前已被拍賣的不動產及已扣薪的部分,依法不得請求返還。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