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屋借名登記 不納入婚後財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09
讀者阿寶問:
2004年結婚時沒能力購屋,2008年父親購買1間公寓,登記在我名下並供我一家居住;隔年父親將房子過戶到我母親名下。去年我與配偶協議離婚,對方律師認為房屋過戶給母親有脫產之嫌。父親購屋時我並未出資,請問這種情形是否為脫產?對方有權要求分配房屋權利嗎?

律師潘宣頤答:

讀者與配偶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但此規定需以處分財產的一方,主觀上具惡意才適用。 

配偶無權要求分配

讀者在2009年過戶房屋到母親名下,若讀者完全未出資,僅父親1人出資,買屋時僅是借讀者名字登記,事後讀者父親再將房屋改過戶到讀者母親名下,父親應僅是基於「借名登記」關係,將該屋登記在讀者名下而非贈與,房屋自始自終都不屬於讀者的財產。
此外不論是借名登記或是贈與,房屋均不需納入讀者的婚後財產,讀者自然沒有所謂脫產行為,對方也無權要求分配房子。
但讀者若曾出資,依出資的比例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權,事後才過戶給母親,配偶如可證明讀者主觀上是刻意脫產,配偶有權要求將部分房屋,追加計算到婚後財產並請求分配。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