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員工沒勞保 仍應付資遣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7
讀者邱小姐問:
我在公司任職1年8個月,老闆無預警告訴我隔天走人,我沒犯什麼大錯,是否可領到預告工資?我可要資遣費嗎?該怎麼算?老闆說因沒幫我們保勞保,所以沒資遣費,合理嗎?薪資都發現金,但我把薪資袋跟打卡單都丟了,只有留扣繳憑單,這樣能證明我在公司工作嗎?
律師陳佑仲答:
有薪資扣繳憑單就足以證明在公司工作,依《勞基法》,勞工須有下列情形,僱主才能不經預告解僱:訂立勞動契約時作假,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對僱主、僱主家屬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得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產品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營業秘密,導致僱主受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天,或1個月內曠職6天。 

可確認僱傭關係

如果讀者沒有以上情形,卻被無預警解僱,除了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保住飯碗,也可選擇離開公司並要求老闆依據工作年資,給付10到30天薪資的預告工資,但年資未滿3個月者不能領。
至於能不能領資遣費,跟老闆有沒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無關,老闆必須依《勞基法》付資遣費。資遣費以2005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的年資算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之後的年資算新制,每滿1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