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借名信貸 應書面立約自保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1
讀者蔡小姐問:
我妹與前男友交往期間,由我妹名義向2家銀行申請信貸,並協議男女雙方1人負責1家銀行之每月應還貸款,後來2人分手,她前男友再三拖欠繳款,甚至置之不理,當初申請貸款人是我妹,可用何方法讓她前男友正常還款?我妹應如何保障權益呢?

律師盧天成答:

讀者妹妹的前男友,以女友名義向2家銀行申請信貸,屬借名契約。所謂借名契約,係指一方(借名者)經他方(被借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 

可簽本票擔保

在現行法令下,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自無不可,故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的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則以補充解釋的方法定之,並類推《民法》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
讀者妹妹的前男友間的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差不多,即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依讀者所述,雙方先前有協議雙方分擔貸款,妹妹應與前男友將協議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來,將來才能保留證據。
一般而言,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訂定契約內容,並以房屋、土地等物供作擔保,或找1位連帶保證人出面擔保,如果以上2樣均無法做到,至少應請對方簽下本票作為擔保,一旦借款者未正常履行契約時,即可依票,聲請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