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繼承回復請求 須2年內行使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06
讀者蔡先生問:
老婆的曾祖父婚後認養1男2女為養子女,1965年間曾祖父過世,養子在1978年間,持偽造的養女2人(1人是老婆的祖母)拋棄繼承書辦理繼承,多年後我老婆接到公文,指曾祖父與他人共有的土地將公告徵收,我老婆列為法定繼承人,請問老婆能要求重新分配當年的財產嗎?

律師郭沛諭答: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為5年以下徒刑,在2005年2月修正施行前,本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現在追訴時效改為20年。意指偽變造私文書的犯行,若適用舊法,須在10年內提起訴訟,修法後,則須在20年內提起,否則即喪失追訴犯行的有效期限。 

過了時效很難成功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但回復請求權須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一樣。
由於讀者所提財產繼承紛爭,其中偽造私文書犯行在1978年間,「從舊從輕原則」來看會適用舊《刑法》,因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無法再提告;民事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也因曾祖父是在1965年過世,亦已超過10年時效。
也就是說由於事隔多年,不論想透過刑事或民事途徑,要求重新分配曾祖父當年財產,皆因過了追訴權時效或時效經過而消滅,幾乎不可能成功。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