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LINE主頁揭醜 恐觸誹謗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1
不具名讀者問:
前幾天我男友出差,我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沒有從酒店帶女生回房間,他說有,我很震驚也很傷心,所以到他的LINE主頁留言,說了一些話訓責他,但隔天我就後悔了,請問我在他的留言牆說出他的行為,並訓責他,這樣我會犯法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帶酒店女子回房間的行為,可能會讓人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名譽產生負面影響,所以讀者將這件事公開在LINE主頁上,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疑慮。 

端看對方是否提告

雖然,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如果只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就算能證明是真實,也不能阻卻違法。所以,即使男友真的帶酒店女子回房間,因為這件事情跟公共利益無關,所以讀者還是不能因此脫免責任。
接著,再來仔細討論「帶酒店女子回房間」這件事情本身,是不是真的會毀損讀者男友的名譽。如果讀者的男友都願意坦承了,也不在乎讓他人知道,事件本身並不會毀損他的名譽,讀者當然也不會成立誹謗罪了。而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男友沒有提告,讀者也不會受到法律上的追訴。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