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擦撞後車遭求償 可請對方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4
讀者童先生問:
2011年9月我倒車擦撞一部自小客車,因對方把車開進我家後院,警察有開事故3聯單,我要求對方到我指定的修車廠,但對方說要自己報保險出險維修。事隔1年8個月後我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3萬多元,我去警局調資料因事發太久調不到,請問我能怎麼做?難道對方都沒責任嗎?
律師鍾芝宣答:
依據《民法》第213條規定內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法條只提到造成損害,要「回復原狀」,並沒有指明應以何種方式回復原狀,因此若遇到車禍就要求對方到指定修車廠,恐怕於法無據,最好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處理方式。 

釐清肇因分攤責任

讀者如擔心在法院調解時權益不保,可要求對方先將車損求償內容列表並逐一舉證,然後詳細核對維修項目,是否與本案擦撞情況相符,例如撞到前門板,卻要花錢修排氣管。另外,若對方估價明顯高於行情,也可請法院酌減。
另外,保險公司都有肇事責任分配的基本準則可以依循,實務上常見依據汽車肇事責任分擔處理原則,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
本件若是因對方將車開進讀者家裡後院而遭撞,讀者可主張對方未經同意就停入家裡後院應屬肇事次因,求償金額應酌減至7成以下。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