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頂樓漏水 管委會須修繕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2

高雄俞小姐問:
我住在7樓華廈,當初是預售屋時買2間打通為1間,所有權是7樓之2、7樓之3,但只有一扇大門進出屋內,入住後管委會評估可只繳1戶的管理費,迄今20年。現因頂樓漏水,管委會無意處理,勢必要以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管委會日後可追繳過去20年2戶的管理費嗎?頂樓漏水管委會須負責修繕嗎?

律師陳尹章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及36條規定,屋頂的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同有,且屋頂漏水的維護、修繕責任屬於管理委員會。 

能追繳5年管理費

不過,若漏水原因來自讀者專用部分管線時,該漏水的修繕責任屬於住戶本身,反之,如漏水原因為共用部分,則管理委員會有責任負責修繕,因此建議讀者先釐清造成漏水的原因。
在實務上,法院審理漏水衍生案件,通常會由鑑定人鑑定產生原因,但一般而言,爭議雙方需要支出金錢(訴訟費用與鑑定費用等)及耗費時間和心力。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讀者最好先與管理委員會協調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
而讀者擔心遭管委會追討另戶的管理費的部分,讀者可以主張與管委會早已協議過要如何繳納管理費,管委會並確實讓讀者只繳納1戶管理費長達20年。就算管委會執意追繳管理費,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最多也只能從請求時起往回追繳5年內的管理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