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父房產給陸配 子奪不回所有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5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爸爸生前把房子過戶給他的配偶,配偶是一位中國新娘,家人都在中國,而且這個配偶不是我媽媽,如果有一天這名配偶往生了,原本屬於我爸的房子,還有機會過戶回我們這些小孩的名下嗎?
律師毛鈺棻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如果這名配偶過世,這些房地就會算是她位於臺灣地區的遺產,依上述條文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 

除非對方願贈與

因為讀者父親生前就把房屋過戶給這名中國籍配偶,房屋已變成她名下的財產,未來在這名配偶往生後,房子理所當然就是她在台灣的遺產。
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既然這名中國籍配偶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間,並無上述的親屬關係,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依法應不能拿回房子所有權。
除非這名配偶願意在生前以贈與的方式,將房子贈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或是收養讀者及其兄弟姊妹為子女,讓你們成為她在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繼承其遺產,否則該遺產將由她在中國地區的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