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和解金逾期 可追討5%利息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3
讀者蘇先生問:
因詐欺案與對方在法庭上和解,被告應賠償受害人30萬元,自2003年6月起,每月給付2萬元,如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但沒提到如果逾期未給,應加計法定利息到清償日止,如今已時隔10年,被告未給付分文,不動產經查封後已拍賣,請問我可以再追加請求法定利息嗎?
律師林富貴答:
可以,因為是對方不履約,而且當初在法庭上達成和解時,讀者如果沒有言定拋棄「利息請求權」,便可以再向對方請求給付利息,並且是依法定利率周年百分之五來計算利息。 

請求權時效5年

不過依據《民法》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依法「利息請求權」的時效為5年,一旦超過5年,時效就會消滅。
所以如果對方未按期給付金錢,超過10年的話,讀者雖可請求追加10年利息,但只要對方提出上述的「時效抗辯」,那法官就只會判決對方除償還積欠的和解金外,只需再追加給付最近5年內,周年百分之五的利息。
民眾在處理金錢借貸等法律相關的問題時,目前法院都是派調解委員協助處理,不過實際上,調解委員常會漏計利息,而且當事人也沒有馬上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才會發生取得執行名義,但是無法執行,又無法取得損害賠償的問題。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