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個性不和悔婚 聘金難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7
不具名讀者問:
我女友日前和我舉辦訂婚喜宴,訂婚宴上我爸媽把聘金和土地(聘禮)交付女方,兩個月後女友以個性不合為由悔婚,我們因此未登記結婚,女方也拒歸還聘金聘禮。我爸媽擔心土地被女方變更設定,也認為女方蓄意詐欺,但無法向檢察官證明是否蓄意,請問女方行為在《刑法》是否構成犯罪?該如何討回聘金聘禮?

律師謝岳龍答:

依《民法》第979條之1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依照這項規定,婚約如果沒有無效、解除或撤銷的情形,就不能要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土地未過戶可返還

讀者父母交付女方的聘金,屬於贈與物,而雙方單純因個性不合而無法結婚,並不符合《民法》第976條之解除婚約規定,尚難要求返還。
但交付土地部分,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土地移轉須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士地尚未移轉,是可以請求女方返還。
另外,如果一方以個性不合為由悔婚,且不願意返還聘金和土地,是否成立詐欺罪,須看男女雙方交往時,彼此相處情形有無爭執,訂婚後有無為結婚的準備及互動有無產生爭執等狀況來判斷。如果毫無徵兆,是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不過,舉證比較困難。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