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搞丟商品 僱主有權扣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5
讀者瘋狂著迷問:
我在貨運公司上班5年多,某天我送一件商品到客戶那裡,但因為趕時間而沒給客戶簽收,現在那件商品遺失,客戶跟公司求償7萬5千元,而公司卻叫我賠償,我因個人因素要離職,公司卻壓住我的薪水,要求我用薪水扣抵賠償,也須補足差額,請問公司有權可以這樣扣嗎?

律師林光彥答: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雖然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是所謂「預扣」,是指損害尚未發生時,僱主不可以預先扣留工資,作為日後發生損害的賠償,例如像是商品還沒有遺失,就先從薪水裡扣一筆錢,做為賠償準備金,這是不行的。 

取得送達貨物證據

但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了,像是商品已因勞工的過錯而遺失了,僱主是可以拿勞工的薪水來扣抵賠償。以讀者的情形,最主要的關鍵是商品到底有無交給客戶,除簽收單外,還可以看看現場有沒有監視錄影帶,有無目擊者可以證明,讀者有到客戶現場交貨等等,如果有的話,就不會因為沒有簽收而必須賠償。
另外,也可去確認7萬5千元是不是正確合理,這個金額並不是公司說了就算數,要看看有無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該商品價值確有7萬5千元?另公司跟客戶間,有無約定每件商品賠償的上限?有無約定要申報商品價值?這些都是讀者可以去確認,來保障個人的權益。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