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人壽保險金 債權人有權扣押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6
讀者黃小姐問:
請問債權人有權利扣押人壽保險金嗎?我的人壽保險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獲准,當時法院寄通知來時,不是寄戶籍地址,我並沒有收到通知,這樣的扣押有效嗎?我該如何申訴?有其他解套辦法嗎?
律師施宣旭答:
依照《強制執行法》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3人之債權,若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但《保險法》並未明文禁止一般人壽保險的扣押及換價,因此實務上認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扣押讀者的一般人壽保險金。 

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在送達效力上,依《強制執行法》118條規定,就債務人對第3人的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送達給債務人及第3人,惟該強制執行之命令,於送達第3人時即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法院雖應將強制執行的扣押命令送達給讀者,及讀者保險公司,但就算讀者還沒收到,只要該命令確實送達保險公司,就會開始發生效力。
讀者申訴前,應先向法院確認這份扣押是哪種強制執行。若為終局執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119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是訴訟前的假扣押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否則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