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精神病患闖宅 可報警求救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19
求助無門的5F小姐問:
我家對面鄰居有1名精神疾病患者,時常在家中大小聲,如果我們家門沒上鎖,還會自行進入我們家中,求助縣府,他們只說會請社工追蹤,要我們體諒,我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保護小孩,不要生長在恐懼中?
律師鄧啟宏答: 
《精神衛生法》規定,民眾發現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可能傷害他人或自己之精神病患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警察或消防機關也應立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該病人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因此讀者可通報警消人員,護送該精神病患者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法院可令監護

另外,雖然《精神衛生法》規定可強制嚴重病人就醫住院,然而必須同時符合:1、須為嚴重病人;2、須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傷害之虞;3、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而認有強制住院必要;4、該嚴重病人拒絕接受住院;5、須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許可等要件。
換句話說,如果讀者住家附近之精神病患者未符合以上所述要件的話,將無法強制住院。另外,未經同意而自行進入讀者家中,將會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雖然法院會因該鄰居在精神障礙狀態下侵入住宅,而依《刑法》規定,判決不罰,然足認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法院可定5年以下期間,令該精神病患者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