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父比祖母早逝 不影響繼承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27
讀者陳敬昌問:
父親10幾年前去世時,我母親選擇拋棄繼承,後來奶奶過世,奶奶財產並未指名給任何人,我繼承奶奶財產的權利是否會受影響?因為奶奶的財產只有一片土地,地上房子是我跟母親和姊妹同住,其他長輩都不住這裡,但二伯一直趕我們,還常用我家鑰匙,自由使用及進出,在我家堆放東西,有何方法可以解決?

律師鄭藝懷答: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雖然讀者的父親在繼承奶奶遺產前死亡,但讀者為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然具有繼承權,與母親是否拋棄繼承無關,因為母親拋棄繼承,僅會影響對於配偶(讀者父親)的繼承權有無問題。 

直系血親皆可繼承

而讀者的姊妹也是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一同繼承;但讀者及其姊妹可繼承的部分應以父親原先可繼承範圍為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接著,先釐清房屋是由誰建造,是否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奶奶同意等法律關係,假設當時是租地建屋,二伯因為繼承原因也同時承受了土地與房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即無權利要求讀者等人離開房屋。
假使房子登記為讀者的名字,二伯非所有權人,當然不得隨意進出及使用讀者房屋的空間,強行進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等罪,建議先行寄發存證以保留證據,未來可提刑事告訴。如果房屋沒有登記,實務上要看誰是事實上處分權人,通常判斷標準為房屋稅繳納的人。
◎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