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僅繼承土地 無權分配地上物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14
無助的兄弟問:
父親死後,名下土地由我們3兄弟共同繼承,但土地上的房子本來就屬於母親擁有,且出租給他人使用,最近兄弟吵著要分配、共管遺產,請問依法我可以如何行使我的權利,保護母親的房子?兄弟主張房租收入應該共管,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孫治平答:
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每位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當多名繼承人吵著要分配土地時,各共有人得先協議分割共有物,一旦協議不成,則可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該土地。
如果3兄弟是要共管該土地,可就共有物的管理方法先進行協議,超過半數同意即成立「分管契約」,但是若無法協議分管,因分管契約須由共有人以契約為之,與共有物的分割不同,各共有人不得訴請法院裁判分管。 

房地可單獨買賣

無論是要分割或分管,當初母親的房子得以坐落在父親的土地上,應可推斷出土地所有權人(父親),有默許房屋所有人(母親)使用土地的意思,亦即,該房子必定有合法權源存在。
因此兄弟們僅能針對父親的土地主張權利,不能要求分配或共管母親的房子,也無權要求分配房子出租所得,因為土地與房屋是各別的不動產,且可單獨交易買賣,其所有權人也可自行使其權利,所以有權收取房租者,僅有房屋所有權人本身,3兄弟無法對該房租收入,主張共管。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