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房東擅進屋 恐涉侵入住宅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18
讀者吳小姐問:
我們全家租公寓1樓房子,每2年簽約1次,已經住了20年了,但這次租約到期前1年,房東竟然帶了仲介進入屋內丈量坪數,還說要賣房子,然後每天都有仲介帶人屋前、屋後的看屋,感覺很不舒服。房東有權利賣他的房子,但他這樣強勢進入屋內,有觸犯強制罪及侵犯隱私權嗎?
律師徐承蔭答: 
首先,從《民法》上來看,房東若將房子出租給讀者,也就是在租賃期間內,房東將房子的「使用」權限,交給讀者了。因此,如果在租賃契約裡,沒有特別的約定,或是其他法令所允許,房東在未經過讀者的同意或授權之下,不可以擅自進入房子。 

可協調看屋時間

其次,在《刑法》上的觀點來看,讀者被侵害的主要是居住安寧的自由法益,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也就是說,只要在法令沒有特別允許的情況,或是阻卻違法事由,或是並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房東未經讀者的同意,擅自進入讀者承租的房子,或者讀者請房東離開而未離開,都有可能犯法。
房東即便是以房屋打算出售的理由,也不能擅自進入其已經出租的屋內,否則可能違反上述《民法》規定、或涉《刑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建議讀者,和房東委婉溝通與協調,是否於特定時間或時段,經讀者同意後再帶人看屋。讓出租人與承租人彼此間,都有一個良好的互動關係,營造一個雙贏的情形。
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