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土地互易建廟 無權要求履行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25
嘉義讀者問:
我太太篤信宗教,有天乩童選中我太太名下的農地要遷寺,最後談成由寺廟出錢買其他農地,換我太太名下農地,結果3方土地過戶後5年,原本我太太名下的土地上面只蓋了1間按摩店,沒有蓋寺廟,請問我該怎麼樣讓他們履行承諾,在我太太名下的舊地建寺?
律師梁維珊答:
從讀者來信判斷,讀者太太與對方的約定應為《民法》規定的「互易契約」,亦即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互易準用買賣的規定。 

可約定買回條款

因此,若讀者太太已與對方依法互易,並辦完過戶移轉土地所有權,那麼,除非當時在互易契約上有約定買回條款,否則應無從請求對方將原土地移轉回讀者太太的名下。不過,法條也有規定,買回權5年內不行使就會失效,依讀者來信提到,該筆土地過戶已經滿5年,即使當初有附買回條款,現在也不能再要求買回土地。
在法律上,如果當時沒有其他特別約定,只是簽約將土地的所有權互易,因讀者太太已與對方的土地完成互易並經登記,則對方如何處分土地,或是否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物,均為對方的自由。
因為對方依照契約提供土地轉讓給讀者太太,讀者太太未因這份互易契約,造成財產上損害,故對方在《刑法》上也無因此而得利,亦不構成詐欺,讀者太太無權請求對方在舊地上建寺。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