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護母財產 可聲請監護宣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20
台北談先生問:
我在家排行老大,父親已去世,母親腦中風住進林口長庚醫院,因開刀意識不清,我妹和妹婿將所有保單、股票、存款簿、印章佔為己有,堅持要處理母親財務,不讓我插手,請問我要如何確保母親的財產不被侵占?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妹和妹婿交出母親的東西?

律師林富貴答:

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者,法院可以根據相關人的聲請,做出監護宣告,同時替受監護人選任監護輔助人,代理受監護人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先鑑定精神狀態

讀者可先取得母親的醫院診斷證明、稅務機關的財產證明、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謄本,然後向母親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中財產證明會將母親所有財產,分項敘明作為依據;在法院尚未指定監護輔助人前,除非要用來支付受監護人(指母親)的醫療或生活費,否則財產不得任意移轉。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先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母親的精神狀態,若母親狀況應受監護宣告,法院將從讀者所提的戶籍謄本家屬欄中,指定適當人選做為監護輔助人,讀者可用與母親同住、長期扶養或支付醫療費等理由,爭取獲指定為監護輔助人。
受指定為監護輔助人後可監護及管理母親財產,若發現財物被他人佔有,也可用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告請求無權佔有者返還。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