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頂加被賣掉 可討售屋款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11
台中豬仔問:
我過去一直居住在哥哥名下的房子,而且自費在哥哥頂樓加蓋一層,現在哥哥將房子、連同我加蓋的頂樓一起賣掉,請問我是不是有權利要求我哥哥把賣屋所得分我?或者至少把我加蓋的的本錢拿回來?我該怎麼提告?

律師謝岳龍答:
讀者在哥哥頂樓加蓋一層,如果該加蓋部分具有獨立的大門、樓梯,或獨立的自來水表、電表,而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則該加蓋部分是屬於法律上所稱的不動產,此時須先判斷該加蓋部分的所有權,歸屬何人所有? 

請求區公所調解

由於加蓋部分是屬未經申請取得建築執照的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讀者須提出建造的原始憑證,如購買材料的發票、收據及雇用工人施作的費用明細,以證明讀者為該加蓋建物的所有權人。
另外,讀者哥哥未經同意,擅將該加蓋建物賣掉,此時哥哥明知該建物為讀者所有,卻加以處分,屬無權處分別人財物,侵害讀者所有權,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規定,向哥哥請求返還轉賣該加蓋部分所得的價金。
如果哥哥不願意返還該價金,讀者可請求建物所在地或哥哥住所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在民事起訴狀上表明請求的金額、理由及法條根據,並繳納裁判費後,向上開地點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提出訴訟。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