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當債務人購屋 消滅時效15年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12
讀者台中王先生問:
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因為是爸爸朋友,我不疑有他,但他付不出利息,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

律師王杏文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拋棄繼承切割

另若已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子,仍不足清償,此時法院應已另行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除非債權人連續15年沒提出再次執行,否則債權不會消滅,該筆債務基本上只屬於讀者,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債不會留給配偶或小孩。
若未辦理,仍只限定在遺產額度內才生繼承效力,但因死亡為夫妻財產制當然的分別事由,債權人仍可藉由代位方式,請求配偶將應該給付的剩餘財產數額付給債權人,會影響到配偶。另外將來讀者過世後,所有的各順位繼承人均須另外做拋棄繼承,才能與債務完全切割。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