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繼承遺產 9個月內須申報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5
讀者高美玉問:
被繼承人宣告死亡後,繼承人需要在多少時間內,申報被繼承人財產?該怎麼申報?如果繼承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限定繼承」,還需要再聲請「拋棄繼承」嗎?這兩者有何不同?聲請方式一樣嗎?
律師徐承蔭答: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有遺產,不論多寡都須在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向法院則是聲請「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若已「限定繼承」無須再「拋棄繼承」。 
過去的繼承制度,是「當然繼承主義」、「概括繼承主義」,只要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一律概括繼承,導致不知法律規定者背負繼承債務,影響生計。因此,《民法》在2009年改為一律「法定限定繼承」。 

只須1人辦理限定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償還多少債務,而且只要1人辦理,全體繼承人享有相同效力。「拋棄繼承」則是一律拋棄所有遺產或債務,效力只及於辦理的繼承人。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都須在知悉為繼承人後3個月內辦理,前者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裁定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陳報債權,繼承人將裁定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完成;後者則須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騰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等向法院提出。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